藝人張本渝曾代言天良生物科技公司的女性私密處保養產品,期滿未續約,未料張2015年在各大購物網、公車站燈箱廣告,發現自己照片仍用在相關產品上,氣得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天良賠償500萬元。天良公司辯稱,是廣告商沒有撤除,並非公司所為,但法官認為公司有告知廣告商的義務,判賠71萬元。張本渝主張,她2007年4月14日和天良公司簽約,代言「新歡系列」女性私密處保養商品,合約2011年5月31日終止,天良公司支付她120萬元代言費,期滿後未續約,但天良公司繼續非法使用她的肖像,雙方2012年達成和解,天良賠錢也約定不再使用照片。張指出,她2015年在各大購物網站和台中公車站牌燈箱廣告,發現自己的照片仍被用於宣傳商品,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天良公司賠償200萬元代言費、300萬元精神撫慰金。天良公司抗辯,雖然購物網站、公車站牌燈箱廣告仍有出現張本渝的肖像,但那是廣告商疏漏未撤除廣告,或是購物網站自行在網路抓圖張貼,都不是公司所做的行為。法官認為,張本渝照片持續在廣告、網站出現,天良公司有通知廣告商、網站業者不得再使用照片的義務,但天良並未通知,確實侵害張本渝的肖像權。依先前簽定的代言合約,若要續約以4年為一期,費用共24萬元,意指一年續約代言費為6萬,張請求3年6月損害賠償,即21萬元,另天良須賠償50萬元撫慰金,共71萬元。張本渝曾代言女性私密處保養品,期滿未續約,但天良生技公司卻持續使用肖像,法院判賠71萬元。圖/翻攝自臉書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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