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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洛因示意圖。 聯合報系資料照/記者鄭超文攝影 分享 facebook 彰化郭姓男子與呂姓女子兩度販賣海洛因給陳姓女子,郭男等人遭起訴,雖販賣一級毒品依法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,但彰化地院法官考量未扣得大量毒品,販毒所得不高,判郭男15年3個月。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,郭男曾因毒品案遭判刑,不過服刑期滿後仍不知悔改,去年2月,郭男與呂女先後打電話給陳女,相約在大村鄉一間購物中心旁碰面,由呂女將一包海洛因毒品交給陳女,收取新台幣8000元。後來陳女又主動打電話給郭男、呂女說還要買海洛因,郭男透過管道取得海洛因後,交由呂女在一間汽車旅館把一包海洛因交給陳女,同時收取8000元。遭到通緝的郭姓男子被捕後,檢警循線查出郭男、呂女販賣海洛因,其中呂女涉嫌販毒的部分另案偵辦中,至於郭男在法院審理案件時,坦承販毒。彰化地院法官認為,郭男所犯的販賣一級毒品罪,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,不過同為販賣一級毒品之人動機不一,犯罪情節未盡相同,或有大盤毒梟,也有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償轉讓者,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的程度有別。判決書指出,郭男販賣海洛因的行為雖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的禁令,戕害他人身心健康,不過考量到販賣海洛因的數量不大,惡性難謂重大,犯後終能坦承犯行,已有悔意,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5年3個月,全案可上訴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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